音乐厅是学校教学、文艺演出和学生实践活动的重要场所之一,为确保教学、科研、演出、讲座、会议等活动的有序进行,现对音乐厅的使用和管理规定如下:
1、音乐厅的使用遵循先申请后使用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,任何人使用音乐厅,必须要由教师本人提前到琴房管理办填写“音乐厅使用申请表”,由所在系主任签字后再由主管领导签字,最后由办公室主任签字方能进行使用,同时签订安全防火责任书。未经批准任何人无权使用,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院长批准方可使用。
2、使用音乐厅时由教师本人取钥匙开门,离开时必须关闭所有电源及门窗再由教师本人将钥匙送回琴房办,否则,琴房办管理人员有权拒绝收回钥匙。
3、各类会议、讲座、演艺等活动必须坚持健康有益、积极向上的原则,严禁进行违法违纪活动。
4 、爱护一切设施,使用过程当中由于组织不当、管理不善造成的财物损失由使用人员照价赔偿。
5、保证音乐厅及附属设备的卫生清洁,禁止在音乐厅吸烟、用餐、吃零食、乱扔杂物等,随时做到准备使用状态。
6、增强安全防火意识,加强灯光管理,做到节约用电,人走灯熄。经常检查防火器械的状况,注意火情隐患,做到防患于未然。
7、使用单位在布置场地及举办活动过程中,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安排。未经允许,不得随意使用、移动或拆卸现有固定设施,不得随意悬挂、张贴会标,不得擅拉电线及使用其他电气设备。有关灯光、音响等设备必须由专业工作人员进行操作,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为之;音乐厅内公有物品一律不外借,如因公事需要,需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办理借用手续。
8、尊重管理人员工作,服从并积极配合管理人员的管理。